凭空多出一个丈夫,这“婚”离不离得成?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8
A+ | a与丈夫感情并无问题却收到“离婚纠纷”传票,为弄清原因,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并不相识,这究竟是什么情况?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张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与被告李女士离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两人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材料。张某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其与李女士于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女士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为了澄清事实,李女士按时参加了庭审,到庭后发现并不认识张某。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同年7月生育一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曾于2010年11月将居民身份证遗失,并于2010年11月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庭审中,张某与李女士均确认相互不认识。2013年10月,与张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李女士”,并非本案被告李女士,属于他人冒用本案李女士身份与张某进行的结婚登记。张某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因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效婚姻应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还应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登记。可见,本案中所涉婚姻并不满足有效婚姻的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仅列举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据5月5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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