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8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何文丽
借款人、抵押人:何文丽,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207243486
因债务人、抵押人何文丽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赵金树、周燕
借款人、抵押人:赵金树,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7603015411
抵押人:周燕,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501121360
因债务人、抵押人赵金树、周燕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继、廖桂梅
借款人:李继,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01063413
借款人:廖桂梅,公民身份号码:652721197604152529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继、廖桂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何永红、白树花
借款人、抵押人:何永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7253316
借款人、抵押人:白树花,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304102924
因债务人、抵押人何永红、白树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赛记、周玉亭
借款人、抵押人:徐赛记,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001193413
借款人、抵押人:周玉亭,公民身份号码:654224199112230423
因债务人、抵押人徐赛记、周玉亭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雪佳、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雪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41013142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雪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国东、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张国东,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09037875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国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包天斌、谢想花
借款人、抵押人:包天斌,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706201430
借款人、抵押人:谢想花,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504241426
因债务人、抵押人包天斌、谢想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谜
借款人、抵押人:李谜,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00814064X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0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武生、马翠英
借款人、抵押人:李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761124303X
借款人、抵押人:马翠英,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01206147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武生、马翠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1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秦勇
借款人、抵押人:秦勇,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409083054
因债务人、抵押人秦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1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安建库、杨晓花、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安建库,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808034236
借款人、抵押人:杨晓花,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506222024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安建库、杨晓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2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祝小英、唐爱国
借款人、抵押人:祝小英,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412232665
借款人、抵押人:唐爱国,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204152679
因债务人、抵押人祝小英、唐爱国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5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谈华玲
借款人、抵押人:谈华玲,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311130264
因债务人、抵押人谈华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6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奴海
借款人、抵押人:马奴海,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206016557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奴海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付先稳
借款人、抵押人:付先稳,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09031674
因债务人、抵押人付先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钟凯
借款人、抵押人:钟凯,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9112291615
因债务人、抵押人钟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丽棋、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丽棋,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210240326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丽棋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吴勇峰
借款人、抵押人:吴勇峰,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011140818
因债务人、抵押人吴勇峰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太、马福梅
借款人、抵押人:马太,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611283037
借款人、抵押人:马福梅,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002173021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太、马福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双庆、王素丽
借款人、抵押人:王双庆,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007072412
借款人、抵押人:王素丽,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8206092428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双庆、王素丽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4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钟江鹏、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钟江鹏,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08151211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钟江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邢醒醒
借款人、抵押人:邢醒醒,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0902255X
因债务人、抵押人邢醒醒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17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执(核)字第405号
乌鲁木齐鑫泓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
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与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乌鲁木齐鑫泓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HXXED-JK-2021-006号《借款合同》及编号:HXXED-ZY-2021-006号《质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9459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乌鲁木齐鑫泓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零玖佰肆拾陆元贰角伍分,借款期限: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16日,并以乌鲁木齐恒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分别为:230288100005320201216796053100、230288100005320210207853922479、230288100005320210316875948403)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现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称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未按时偿还上述到期本息,截至2023年4月14日,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零玖佰肆拾陆元贰角伍分(小写2270946.25元),利息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零贰元陆角(小写437002.6元,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公证费人民币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小写1385元)。贷款人(债权人、质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质押人)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5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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