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8
A+ | a王世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欢与被告王会萍、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会萍、王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蒲欢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王会萍、王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蒲欢支付利息1491.9元;三、被告王会萍、王世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蒲欢给付保全申请费545元;四、驳回原告蒲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蒲欢负担360元,被告王会萍、王世忠负担7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严兆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盛林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255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梁飞:
本院受理的(2022)新2324民初2005号原告潘存泽与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梁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存泽归还借款1021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存泽支付保全费133元;三、驳回原告潘存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梁飞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丁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亮与被告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丁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亮支付面粉、清油款13070元;二、被告丁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亮支付利息873元;三、被告丁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亮支付公告费700元;四、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由被告丁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黄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涛与被告黄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架号为BH6455SAV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70000元)及车辆的行驶证;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9日16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一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陕西辰嘉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5000元;2.三被告按照年利率14.85%支付自2022年 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确认在被告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前,500KVA箱变和630KVA箱变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6000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保函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5日16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马金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宏与被告马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国宏返还借款65500元;二、被告马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国宏支付借款利息1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马金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周吉萍、魏新海: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32号原告李建国诉被告周吉萍、魏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周吉萍、魏新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建国返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周吉萍、魏新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建国支付借款利息94800元 (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被告周吉萍、魏新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建国支付保全费1520元;驳回原告李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6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周吉萍、魏新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马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与被告马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马明军归还原告个人自助小额经营贷款本金38121.70元,利息2040.18元,合计40161.88元。后续利息及罚息按日期追索。2.本案的诉讼费、邮资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王伟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酒扬真精优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新疆酒扬真精优选酒业有限公司货款82500元;二、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酒扬真精优选酒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1日的利息3077.25元,以及自2022年6月2日起至货款82500元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新疆酒扬真精优选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 元,由原告新疆酒扬真精优选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王伟东负担193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伟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徐时太: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时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时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二、被告徐时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元;三、驳回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原告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387元、被告徐时太负担22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刘志成、柳亚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志成、柳亚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伟支付劳务费3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刘志成、柳亚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戈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馨薇与被告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戈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馨薇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馨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被告戈静负担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胡三宁、胡新宁:
本院在执行胡忠义、林宣祥与新疆桃源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忠义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1.依法追加第三人胡三宁、计津、王婕、胡新宁、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宣恒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田野与被告宣恒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恒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田野车辆维修费4900元;二、被告宣恒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田野车辆租赁费4000元;三、被告宣恒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田野保全费109元、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宣恒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00元;二、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9元;三、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252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的1.5倍即5.775%计算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5200元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90元;五、驳回原告新疆方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兰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兰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283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93214.88元(截至2023年1月);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321.48元(原告垫付被告银行贷款93214.88元×10%);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55000元、违约金14245元(暂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自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3年3月3日);四、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28094.4元、违约金5219.93元(暂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自2020年8月16日计算至2023年3月3日);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六、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548元,上述合计207043.69元。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邮寄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8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