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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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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刘真、张建明,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40001F201013《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50年10月1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389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江、刘真、张建明,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344869.31元(壹佰叁拾肆万肆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壹分),截止至 2023年4月11日止,欠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3535.48元(伍万叁仟伍佰叁拾伍元肆角捌分),未还罚息人民币2038.42元(贰仟零叁拾捌元肆角贰分),共计欠款本息人民币1400443.21元(壹佰肆拾万零肆佰肆拾叁元贰角壹分)。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0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志昌

  保证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4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志昌、保证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40001F210592号《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06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14000元,期限36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92029.33元;利息人民币32617.91元、罚息人民币1717.3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尹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曾婷、尹虹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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