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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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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强(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7406104017)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李莹(公民身份号码:654126198705304021)

  借款人、抵押人李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李莹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0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701253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抵字第0701253号《担保合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借款人李强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贷款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李强、李莹自愿以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坐落于:乌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一巷5-2-303【房屋所有权证:乌房权证乌市沙依巴克区字第00455350号】。以上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书经本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450号】。

  上述贷款于2022年5月13日到期后,借款人李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截至到2023年4月11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260000.00元,利息26746.27元,合计人民币286746.27元(大写:贰拾捌万陆仟柒佰肆拾陆元贰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赵艳茹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450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赵艳茹 13699371891 丁钰轩1869088118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刘 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210095113

  刘 真,男,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6603195133

  张建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6204221025

  借款人、抵押人刘江、刘真、张建明,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40001F201013《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50年10月1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389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江、刘真、张建明,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344869.31元(壹佰叁拾肆万肆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壹分),截止至 2023年4月11日止,欠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3535.48元(伍万叁仟伍佰叁拾伍元肆角捌分),未还罚息人民币2038.42元(贰仟零叁拾捌元肆角贰分),共计欠款本息人民币1400443.21元(壹佰肆拾万零肆佰肆拾叁元贰角壹分)。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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