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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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军:

  原告郭万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3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建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建军支付借款利息66585.6元,计算后利息按月利率1.28%主张至借款还清为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郑爱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进与被告郑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郑爱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世进偿还借款6600元,给付保全申请费86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郑爱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燕诉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昌吉市喜佳俪商贸有限公司)、马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燕返还本金60000元;二、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燕支付截至2022年7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7170元,并向原告李燕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返现本金为基数);三、被告马静对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马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王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登武诉被告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33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马超: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诚信畅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160 元;二、被告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794元;三、被告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700元;四、驳回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原告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新疆锦润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谷长路 :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谷长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谷长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砂石料款19375元;二、被告谷长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3077元;三、被告谷长路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700元;四、驳回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87元,由原告阜康市恒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元,被告谷长路负担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邵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洪贵与被告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13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5日12时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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