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翻译作品著作权 法院判赔12万元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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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齐慧

  近年来,我区一批文化企业将许多优秀影视作品译著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伴随翻译作品的传播,出现了侵犯翻译作品著作权的现象。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7月,甲公司将影视作品《隐秘的角落》翻译为维吾尔语版,并陆续从自己的工作平台上传至网络。

  2021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视频APP上为网友提供维吾尔语版《隐秘的角落》的网络点播。同年年底,甲公司以侵犯其译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乙公司诉至乌市中级法院。

  乌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丙公司签订《维吾尔语影视作品译制合作协议》,约定丙公司为其提供影视作品《隐秘的角落》维吾尔语译制服务,该译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具有独创性、排他性(有权排除他人的妨害)。

  被告乙公司播放维吾尔语版《隐秘的角落》经过比对,与原告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译制品作品一致,侵犯了原告甲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隐秘的角落》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被告乙公司侵权影响范围颇广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甲公司12万元。

  法官提醒

  经过翻译形成的演绎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翻译作者基于翻译过程中的智力劳动而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即有权排除他人的妨害。

  对于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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