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A+ | a吕大河:
原告徐小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2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吕大河立即偿还欠款29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吕大河支付欠款利息7250元,计算后利息按月利率1%主张至欠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吕大河、张燕(张艳):
原告吕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吕大河、张燕(张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吕大河、张燕(张艳)支付:2018年1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是57000元,减去已支付的15000元利息,尚欠利息42000元;3.要求被告张燕(张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刘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龚开春诉刘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蒙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龚开春借款15290元。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刘蒙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芳、徐合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芳、徐合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7728.22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86.39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6月19日10时 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昌吉市孔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宣宇、白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德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孔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钱宣宇、白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昌吉市德昌实业有限公司对(2022)新23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2022)新23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追加二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昌吉市孔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钱宣宇、第三人白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德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孔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钱宣宇、第三人白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定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香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东诉被告王香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39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坪:
本院受理原告吾麦尔·马木牧诉被告新疆菲特发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秋坪、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28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任学勇:
原告查斌山与被告任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48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任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查斌山偿还借款本金122000元,给付利息109800元,以借款本金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查斌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任学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牛英兵、杜清:
原告潘镜回、张家玮、韩国娟与被告牛英兵、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14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牛英兵、杜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镜回、张家玮、韩国娟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承担自2017年4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镜回、张家玮、韩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潘镜回、张家玮、韩国娟负担18元,被告牛英兵、杜清负担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祥:
原告潘丽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14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丽偿还借款本息112,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潘丽负担102元,李祥负担12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肃庆:
原告张萍与被告杨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26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肃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11345.22元,两项合计41345.22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张萍负担68元,杨肃庆负担4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冉旭明:
原告赵东与被告冉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初244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冉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赵东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付保全费937元,并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赵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赵东负担146元,冉旭明负担9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马雄奇、邱立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 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平瑞、周千朝:
本院受理上诉人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韦波: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0号原告成丽与被告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韦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丽归还借款194580元;二、驳回原告成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475元,由被告韦波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郭智杰: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智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建平支付劳务费1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冯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被告郭智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忠霞: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晓兵、程红娇、沈艳芳、郭小军、李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晓兵、程红娇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179900 元,利息113559.96元;二、被告郭晓兵、程红娇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778125‰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郭小军、李忠霞、沈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小军、李忠霞、沈艳芳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晓兵、程红娇追偿。本案受理费5702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郭晓兵、程红娇、郭小军、李忠霞、沈艳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忠霞: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晓兵、程红娇、沈艳芳、郭小军、李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小军、李忠霞偿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117000元,利息87217.44元;二、被告郭小军、李忠霞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778125‰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郭晓兵、沈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晓兵、沈艳芳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小军、李忠霞追偿。本案受理费46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小军、李忠霞、郭晓兵、沈艳芳负担受理费436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2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庞留福:
本院执行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庞留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庞留福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20区211栋2单元16层16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637250元基础上,下浮10%以57352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马国军、赵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刚、祁红梅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国军、赵静向原告李荣刚、祁红梅支付300000元;二、被告马国军、赵静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李荣刚、祁红梅支付自2022年5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马国军、赵静向原告李荣刚、祁红梅支付评估费1000元、保全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国军、赵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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