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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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李飒,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01202023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838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35年11月20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飒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8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35168.55元、利息6483.07元,合计人民币241651.62元(大写: 贰拾肆万壹仟陆佰伍拾壹元陆角贰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天鹏,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706253412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48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30年10月30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天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2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15200.38元、利息8243.55元,合计人民币223443.93元(大写: 贰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叁元玖角叁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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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勇,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04079118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874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9月2日至2035年9月2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6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75986.22元、利息6771.27元,合计人民币282757.49元(大写: 贰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柒元肆角玖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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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蕾,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09206025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92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35年12月17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蕾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6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35250.89元、利息6224.02元,合计人民币241474.91元(大写: 贰拾肆万壹仟肆佰柒拾肆元玖角壹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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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锋,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10152616
借款人、抵押人:谷建梅,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0830264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16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4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105456.43元、利息6287.60元,合计人民币111744.03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柒佰肆拾肆元零角叁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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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保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101085518
借款人、抵押人:邵铭悦,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30823456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365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秦保伟、邵铭悦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2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61498.00元、利息6111.25元,合计人民币367609.25元(大写:叁拾陆万柒仟陆佰零玖元贰角伍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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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11235219
抵押人:姚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10010043
抵押人:江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9254514
抵押人:赵一锦,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70920442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62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569742.90元、利息30497.80元,合计人民币600240.70元(大写:陆拾万零贰佰肆拾元柒角),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玉庭,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009042611
借款人、抵押人:石蓉,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30815102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27年11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玉庭、石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35910.36元、利息10024.32元,合计人民币245934.68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捌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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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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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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