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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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林森,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1210463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83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3月25日至2044年3月2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林森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72126.06元、利息8571.02元,合计人民币380697.08元(大写: 叁拾捌万零陆佰玖拾柒元零角捌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平,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107161839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738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4月22日至2046年4月22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287184.17元、利息10619.59元,合计人民币297803.76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捌佰零叁元柒角陆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进,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04164659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521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1月5日至2044年11月5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文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4月11日欠款本金351562.91元、利息16896.18元,合计人民币368459.09元(大写: 叁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玖元零角玖分),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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