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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分类:新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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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向被害人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主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指导。这也是该院首次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家长发出“一令二书”。

  该案件中,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在通过手机软件聊天时与被告人杨某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被害人趁父母外出时,多次将杨某约至家里。杨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怀孕。杨某因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被害人的父母对被害人缺乏有力的监管,对其交友、购物等生活情况不了解,在被害人使用手机时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被害人接触了不良的网络信息,最终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创伤。

  法院认为,被害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应当及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但其在生活中对孩子缺乏关注、疏于管教,忽视陪伴,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间接导致其身心受到侵害。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害人父母发出“一令二书”,要求其父母积极全面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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