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9
A+ | a白元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张青、周玉娟刚、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张青、周玉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青、周玉娟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2日的应付未付利合计340832.46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青、周玉娟以借本金余额491000元为基数,按13.827‰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产生的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为止;4、依法判被告令张青、周玉娟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就被告张青、周玉娟的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所提供的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6103200141,610320130664)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白元成、丁风花、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对被告张青、周玉娟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公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费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白元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张琴、周玉娟、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白元成、丁风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2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合计415801.79元;3、依法判令被告白元成、丁风花以借款本金余额599000元为基数,按13.827‰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为止;4、依法判令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就被告白元成、丁风花的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所提供的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6103200141,610320130664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张青、周玉娟、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对被告白元成、丁风花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白元成: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张青、周玉娟、马海洋、张秀琴、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马海洋、张秀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马海洋、张秀琴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12月2日的应付未付利息合计272110.67元:3、依法判令被告马海洋、张秀琴以借款本金余额392000元为基数,按13.827‰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为止;4、依法判令被告马海洋、张秀琴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就被告马海洋、张秀琴的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所提供的抵押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6103200141,610320130664)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被告白元成、丁风花、张青、周玉娟、白小梅、马勇、李新刚、张桂珍对被告马海洋、张秀琴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2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付正义:
本院执行的赵忠明诉被执行人付正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赵忠明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付正义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8区3丘12栋3单元2层2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542450元基础上,下浮5%以515327.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红玲:
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在《新疆法制报》上刊发的公告中,应为原告杨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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