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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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4月1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以假冒伪劣化肥为重点的假农资产品、“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9类违法行为。本报择其中部分案例刊发。

  案例一|奎屯市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2年7月15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奎屯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经查,当事人以每件2000元(每瓶约333元)低价购买“茅台飞天酒”,再以每件15600元(每瓶2600元)高价出售。执法人员查获“茅台飞天酒”33瓶、“伊力”小老窖2件、“国窖1573”白酒1件、“天之蓝”2件、“五粮液”1件,均为非正规渠道购进,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别,均不是权利人公司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月28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经销部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77瓶,罚款5.5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乐市某公司无资质维保电梯

  2022年12月16日,博乐市某机电安装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与博乐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维保某小区居民楼安装的50台电梯,服务期为1年,维修保养费合计1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于5月10日前支付50%维保费,于11月10前支付剩余维保费,其间已开展了多次维保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3月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安装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尉犁县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12月2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转办线索,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食品广告宣传语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主要有“骆驼奶含有类胰岛素蛋白,可以辅助老年人糖尿病或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罗布红麻茶是集预防和治疗于一身的,能清理血管垃圾和多余脂肪”等宣传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

  2月10日,尉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蕴县某医药公司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权

  2022年12月15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依法检查某医药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10时推出120.8元、257.2元、315元三种“药包套餐”,2022年10月29日19时停止销售。其间120.8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11份,257.2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3份,315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1份,销售“药包套餐”获得销售收入共计2415.4元。经核实,120.8元药包进货价格为69.08元,257.2元药包进货价格为160元,315元药包进货价格为197.16元,违法所得共计978.36元。

  当事人捆绑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强制交易行为。

  1月13日,富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8.36元、罚款978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策勒县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未明码标价

  1月10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依法核实检查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发现该分店未按要求对部分拆零药品及冷藏药品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经查,该店自2022年12月以来,未对其销售的拆零药品及冷藏药品价格落实明码标价,策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后该店仍未按照要求落实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2月13日,策勒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依法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哈密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22年12月9日,根据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推送的违法广告线索,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发布的乳制品广告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共发布5篇广告,分别含有“可有效降低血液中的三酰甘油和胆固醇,对心血管疾病非常有益,长期食用骆驼奶对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具有积极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骆驼奶中富含的营养物质,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浓度,调节脂代谢紊乱,降低血脂,防治高血压”等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其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

  2月13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足浴店会员卡含“霸王条款”

  2022年5月2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足浴店在经营中使用了50张会员卡,会员卡相关内容第四条均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吧台至店门口放置有两张海报,内容为“某足道盛大开业,感恩钜惠,充值1000元送200元,一次充值5000元送2000元”,海报下方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

  1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足浴店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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