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9
A+ | a拜城县居民赵某咨询:我和妻子结婚30多年,我们经常因琐事争吵。几年前,我们起草了《离婚协议书》,也都签了字,后来因妻子不愿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而作罢。现在,我想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晓法:夫妻之间吵吵闹闹很平常,在离婚诉讼时,平时的争吵不能表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不会因此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们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法定的情形,法院不会准许离婚。
本期由拜城县人民法院隋海涛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