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吵架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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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城县居民赵某咨询:我和妻子结婚30多年,我们经常因琐事争吵。几年前,我们起草了《离婚协议书》,也都签了字,后来因妻子不愿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而作罢。现在,我想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晓法:夫妻之间吵吵闹闹很平常,在离婚诉讼时,平时的争吵不能表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不会因此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你们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法定的情形,法院不会准许离婚。

  

本期由拜城县人民法院隋海涛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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