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余条!女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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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张安琪

  3月2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被告人梦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公诉机关还对梦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庭调解,要求被告人梦某登报致歉,退赔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梦某作为某公司驻克拉玛依办事处员工,被派遣协助某银行工作人员开展营销业务。

  其间,梦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得的客户手机号及对应验证码等2500余条个人信息,通过抖音、微信等渠道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利176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梦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过程中私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要贪图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广大群众在工作生活中要提高警惕,办理电话卡应前往正规营业网点;注册账号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不在来源不明的认证页面留下个人信息;购物时不要轻易留下电话号码,以防别有用心之人倒卖交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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