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走瓜后采购商玩消失 法官帮农民要回欠款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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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底,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伊拉湖人民法庭为瓜农办理诉前保全费和诉讼费退费事宜。 帕尔哈提·阿不来提 摄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于海丽 帕尔哈提·阿不来提

  哈密瓜卖出去快一年了,瓜钱还没拿到。今年年初,托克逊县博斯坦镇伯日布拉克村的瓜农代表将林某等人起诉到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伊拉湖人民法庭,索要卖瓜钱。

  虽然林某“跑了”,但瓜农们手里有证据,伊拉湖人民法庭法官牙森·米提力甫安抚大家,“这钱我帮你们要回来!”

  2022年7月,受某公司委派,托克逊县的林某前往伯日布拉克村收购哈密瓜,董某等16名瓜农将哈密瓜出售给林某。

  哈密瓜采购结束后,瓜农们满心期待林某把买瓜的钱结了,谁知却等来林某离开托克逊县的消息。瓜农们多次打电话向林某讨要155143元卖瓜钱,林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无奈之下,瓜农们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采购负责人林某和介绍人(中间人)唐某告上法庭。

  牙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此案展开诉前调解。

  因韦某和林某无法赶到现场,1月底,牙森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

  韦某表示对这笔生意并不知情,林某采购这批哈密瓜属于个人行为,不同意支付费用。

  唐某表示,自己只是给林某和瓜农们牵了个线,没有从中获利,而且采购合同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所以他无责任。

  林某解释是在公司授意下收购哈密瓜的,采购合同上有韦某的签名。由于天气因素和运输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了一定损失,目前他没钱支付。

  牙森现场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唐某作为介绍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表明要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瓜农提供的合同上有韦某的签名,证明韦某对林某在博斯坦镇收购哈密瓜是知情的,因此韦某在该案中应负连带责任。

  在法理面前,众人心服口服。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在6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完毕欠款,韦某也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协助林某支付,若在付款截止日期到期后,林某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由韦某支付这笔款,唐某负责督促两人按时履行义务。

  牙森提醒瓜农,不了解采购商情况时,销售农产品时应尽量现场结算。事后结款的,要让采收商(负责人)开具收据,收据上要标明价格、重量、金额,开票人、出纳、责任人一栏均须书写全名;票上注明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有工作单位的写上单位全称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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