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A+ | a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与被告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方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与被告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方正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01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艳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请求为: 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就应当预见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不予支持上诉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上诉人对此不能够认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李红霞: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赵秀芳关于王娜娜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2022)新23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出复议。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赵秀芳复议申请书。案外人要求依法撤销(2022)新2301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0区2丘28栋3单元301室房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陈文华:
原告马林与被告陈文华、武桂娟、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喜多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1、2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1、2向原告支付利息1858666.69元(利息计算: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0‰计算,从 2020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减去已支付8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1、2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月息1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计:9858666.69元]4.依法判令被告3、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788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9878454.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马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1102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109231.95元,并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原告代为垫付款次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630.42元;2.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向原告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李建伟:
原告陶发兴与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1470083.93元(2015年1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165333.33元;2020年8月20日暂算至2022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为304750.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478083.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明星:
原告陶发兴与被告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92375.28元(2016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利息为740000元,2020年8月20日暂算至2022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为152375.2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399175.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栓才诉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款5100元整;2.诉讼费、邮寄送达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2时在本院110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岳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岳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60750元;二、被告岳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截至2022年8月20日止的利息21320.8 元;三、被告岳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垫付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实际拖欠垫付款本金为基数); 四、驳回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被告岳建新负担3935元,由原告昌吉市方圆众拓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岳建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学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3163.55元;二、被告张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253.4元;三、保全申请费155元,由被告张学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四、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张学忠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张学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王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春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春梅与被告王权离婚;二、婚生子王栋颢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权自2023年4月起,每月28日前向婚生子王栋颢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栋颢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止。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权负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赛勒克·热阿多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依努尔·哈孜汗与赛勒克·热阿多拉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婚生女阿依娜·赛勒克(2015年5月29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11时在本院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王志周:
本院受理的(2022)新2324民初866号原告玛纳斯新天洋葡萄酒厂与被告王志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玛纳斯新天洋葡萄酒厂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返还37.5吨12度葡萄酒;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866号民事上诉状。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朱建明: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34号原告席光福与被告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席光福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朱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席光福归还2022年4月10日前借款利息8080.8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4.6%支付至借款还清止。案件受理费177元,保全费17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49元,由被告朱建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王红玲:
原告高德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李敬龙(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李敬龙(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赵云 (身份证: 650105197401202720)
我行于2016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17748 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叁万元整。针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710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17748 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签字、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2023年4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李敬龙(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李敬龙(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赵云 (身份证: 650105197401202720)
我行于2016年4月29日与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18215 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贷款金额壹拾玖万元整。针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709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李敬龙、抵押人李敬龙、赵云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18215 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签字、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2023年4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黄海舟(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黄海舟(身份证: 650106196908140831)
抵押人:李春梅(身份证:652701197008190048)
我行于2019年1月25日与借款人黄海舟、抵押人黄海舟、李春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51416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贷款金额壹拾伍万元整。针对《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新证经字第284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黄海舟、抵押人黄海舟、李春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黄海舟、抵押人黄海舟、李春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51416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签字、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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