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奖学金具有道德义务 公开赠与还须兑现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2
A+ | a乌鲁木齐市学生小明咨询:中考结束后,我进入乌市某私立学校就读,专门学习国外留学相关课程。某私立学校承诺,如果我被国外名校录取,将向我发放15万元奖学金。3年后,我如愿被国外名校录取,某私立学校随即召开颁奖典礼,公开表示授予我奖学金,还广为宣传。此后,学校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奖学金,主张撤销赠与,合法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某私立学校是营利机构,但也是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同样对学生有道德义务,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本期由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霖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建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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