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1
A+ | a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职工伍彪,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2月2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居麦·亚森,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江苏紫晶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王洪,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新疆德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王顺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肠系膜血管损伤与外伤 有关联,腹腔积血与外伤有关联,腹部外伤与外伤有关联,部分小肠系膜损伤与外伤有关联,小肠部分切除术后与外伤有关联,阑尾术后与外伤无关联,凝血功能异常与外伤有关联,肝功能不全与外伤有关联,胆囊炎与外伤无关联,左肾小结石与外伤无关联,营养不良与外伤有关联,低蛋白血症与外伤有关联。
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职工陈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
天津市泉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冉锦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朱荣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片区管理委员会职工玛依拉·居马汗,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3月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达伤残等级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以上鉴定结论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地址有误或其他等原因未有效送达,现予公告送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2023)新0102民初872号
伊力亚斯江·阿布都如苏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卜力克木·阿卜杜克热木诉被告伊力亚斯江·阿布都如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阿不力肯木·热合曼:
本院受理原告阿尔孜古丽·依则孜诉被告阿不力肯木·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00时整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薛会玉 (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1272225)。
抵押人:江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60102221X)。
借款人、抵押人薛会玉 (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1272225)、抵押人江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60102221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110159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2018年抵字第110159号《抵押合同》,借款金额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801号】。借款人薛会玉于2018年7月18日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贷款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月利率5.34375‰,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411号泰琮小区2栋6层2单元604号(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字第2015453649号)。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薛会玉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现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现依据合同约定,向我处申请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截至到2023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63,079.25元,合计人民币313,079.25元(大写:叁拾壹万叁仟零柒拾玖元贰角伍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801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4月11日
公 告
新疆疆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2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2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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