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释法再教育 私挪地界桩使不得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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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董彦良

  

3月25日,在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10团8连的职工大会上,连长徐星主持了一场特殊的法治教育活动。

  “最近大家忙着春耕生产,但必须强调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徐星顿了顿,向职工群众讲述了一天前发生在身边的一起纠纷。

  孙某和李某的承包地相邻,都种植棉花。3月24日,孙某发现李某的地埂位置好像有变。

  “你是不是占了我家的地?”孙某质问,李某面露不悦,“你好好说话,我家地埂本来就在那个位置!”

  孙某越看越不对劲,他坚称李某多占了自家的地,两人因此争执起来。

  网格员黑凯听到消息后赶来,他初步判断,此事不是几句话能说得清的,于是联系网格长、连队党支部书记孙力前来调解。

  孙力现场观察后,猜测有人私自挪动了地界桩。为确保事情处理得公平公正,他找来专业人员现场测量,用数据说话。

  经测量,地界桩朝孙某家地里挪动了近一米。

  孙某怒气冲冲朝着李某冲过去,黑凯和孙力拉住他,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对李某进行现场教育:“这事确实是你不对,必须道歉!”

  此时,10团司法所的干警也赶到地头,他向李某释法说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规定,承包集体的耕地相邻之间有地桩为界,不能私自挪动,否则构成侵权。”“幸好你们都是熟人,这事要是发生到别人身上,到法院起诉你,你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听到这儿,李某赶紧道歉,表示立即将地界桩挪回原处,并承诺在连队职工大会上现身说法。

  职工大会上,李某提醒大家,不要像自己一样,因为不懂法律,作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徐星向职工群众讲解相关法条,看到台下职工群众频频点头,他知道,这起纠纷调解得很到位,发挥了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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