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7

A+  |  a

  公 告

  提存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乌苏职业技术学校于2021年12月27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52200.00元(大写:伍万贰仟贰佰元整)提存到本处。请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6年12月26日之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法人委托书、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报告与塔城地区乌苏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到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我处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公证员:邢秀卿,公证人员:张雪红,联系电话:0992-8502773 、13809922496 18709922333

  乌苏市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公 告

  提存受领人新疆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新疆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86.85万元(大写:捌拾陆万捌仟伍佰元整)提存到本处。请受领人新疆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8年2月23日之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报告与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来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我处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公证员:邢秀卿,公证人员:张雪红,联系电话:0992-8502773 、13809922496 18709922333

  乌苏市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公 告

  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

  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项共计人民币6300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项共计人民币69900.00元(大写:陆万玖仟玖佰元整)提存到本处。请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2月16日之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双方确认支付的结算报告与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来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我处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公证员:邢秀卿,公证人员:张雪红,联系电话:0992-8502773 、13809922496 18709922333

  乌苏市公证处

  2023年4月7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送达

  公告

  陕西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白向东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申请,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阜人社工伤认(2022)30号),工伤等级级别拾级。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劳动保障大厦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联系人:马红 0994-220603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新疆贝乐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悦溪、颉雅丽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生育津贴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2〕第196号、第22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新疆思文开疆娱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邵天友、唐淑娥、王贺云、唐明灵、张香玲、邹记红、王兰、张国荣、王保金、王华茹、魏新香、尚新成、朱俊霞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476号;受理申请人阿力哈尔·哈达尔别克、叶尔达娜·沙吾别克、努尔克德·赛力克江、张益、白响辉、唐努尔·巴合特开力德、朱彦荣、高惠风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477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分别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10:30分、2023年5月29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新疆温和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阿米妮古丽·玉苏普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199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5: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公 告

  (2022)新4003民破1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根据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为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2年8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奎屯市迎宾大道12号大华汽车城斯科达4S店;邮政编码:833200;联系人:郭宁宁,联系电话13325671372)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奎屯大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奎屯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