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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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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7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世鹏

  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世鹏、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1201910113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利率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95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2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5322.5元;利息人民币14594.26元、罚息人民币625.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4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2号

  借款人(抵押人) :王卫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熊燕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与借款人王卫平、共同还款人熊燕燕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70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王卫平签署了编号6000201690000018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共有人熊燕燕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19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以刷卡消费的形式于2016年5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4月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9556.12元;利息人民币17702.9元、罚息人民币896.8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4月1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4月6日

  波拉提·吐尔迪: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秦海琪与你(身份证号650102198502083519)关于民间借贷仲裁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吐仲字第69号案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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