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形成“危”整形 女子拉皮不成反留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周虹
近日,在塔城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的介入下,非法行医的池某某被处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罚。
2021年3月,牛女士来到某美容美发养生会所,花1.2万元做了双眼皮和面部拉皮手术。术后揭开纱布,一条长长的疤痕触目惊心。之后,该会所经营人池某某持续给牛女士使用多种去疤药品,均无效果。
牛女士提出让池某某支付其消除疤痕的后续医疗费用,池某某以面部疤痕系牛女士自身体质造成为由拒绝。
2021年9月,接到牛女士的投诉后,额敏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到池某某的会所进行调查,发现该会所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人池某某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021年12月6日,额敏县卫健委委托鉴定机构对牛女士的面部疤痕进行鉴定,结论为:牛女士面部遗留明显增生性疤痕组织,构成轻度残疾,属于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额敏县卫健委于2022年3月15日将该线索移交额敏县公安局,该局以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将此案移送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额敏县检察院认为池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卫生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
2022年7月,额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牛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年9月29日,额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合意,池某某向牛女士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
随后,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启动医疗美容案件“回头看”暨质量评查工作时,发现池某某非法行医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应并处罚金。原审法院遗漏罚金判项,属量刑不当。
2022年11月30日,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11月12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该院的抗诉意见,指令额敏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近日,额敏县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缓刑期间禁止从事美容行业相关活动。
检察官提示
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一定要做到“一看二查三保留”,别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一是看机构资质。看该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悬挂在明显位置。看许可证上诊疗科目处是否核准开展医疗美容科目,且许可的医疗美容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科目相符。
二是查人员资质。看医师是否具有医疗美容行医资格。
三是保留就诊资料。保留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凭证等相关就诊资料,如发生纠纷,可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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