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罪与非罪区分有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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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迪丽达尔·吐尔逊

  近日,因认定一起轻伤害案件存在正当防卫情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去年4月的一天,在乌市天山区某建筑工地,因车辆通行问题,几名工人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混乱中,张某鼻部被打伤,事后被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立案后,天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取证。

  经确认,张某鼻部被赵某打伤。但赵某表示,当时只是去劝架,没想到被对方误以为是去打架。看到对方向自己挥拳,赵某也动了手,导致张某受伤。

  经调查,赵某所述属实,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且在侦查人员调解下,其已对张某进行赔付,获得张某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天山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转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天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孙可可表示,轻伤害案件常因民间纠纷引发,如果简单地“捕”、“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演变成重大事件。《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从诉源治理的角度推动案结事了,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伤害行为罪与非罪?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如果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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