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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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韩广林、韩耀连与你单位工亡赔偿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定于2023年5月29日16时30分在本委(阜康市南华路碧琳城正门对面办公楼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按缺席裁决。
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蒋世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4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俞刚:
本院审理原告郭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源告郭蓓借款53,000元,利息15,000元(2021年11月1日之前的利息),合计68,000元,并以53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俞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新疆库特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图热洪·纳斯尔与被告新疆库特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2民初2527、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陈小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塞麦提·萨迪克诉被告陈小钢、陶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十五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新疆三通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张成六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2]第208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1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翁静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7101410204。
保证人:郭建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008260025。
借款人翁静阳、保证人郭建荣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于2021年4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8071830210000107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翁静阳向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164号】。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翁静阳应按期偿还债权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郭建荣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路支行向我处申请称:因被执行人违反上述保住借款合同约定,已累计逾期4次、连续4期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1日,应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陆元捌角伍分(小写6116.8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壹佰壹拾陆元捌角伍分(小写206116.85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本息及合同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双志、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王艳红 联系电话:0991-2657665、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3月28日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zd.cj.cn/announcement.html,查阅纸质版报告联系人:程工,联系电话17690130667。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公众意见表的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527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1509908646@qq.com,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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