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人提供未授权音影作品 餐厅涉嫌侵权被起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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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喀什某餐厅因侵犯他人放映权,被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餐厅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案涉的79首歌曲,并向苏州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4699.85元。

  2021年7月,苏州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喀什某餐厅消费。进入包厢后,两人点播了《歌未央》《热烈欢迎》《爱是有故事的旅行》等79首音乐电视作品。这些都是苏州某公司从著作权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作品,两人当即对被侵权曲目进行取证。确定侵权行为后,对该餐厅提起侵权诉讼。

  “法官,我真冤啊,花钱购买的点歌设备,不知道里面的歌没有授权……”庭审中,喀什某餐厅经营者周某辩解道。

  苏州某公司认为,喀什某餐厅未经该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包房内设置点播机,预置相关曲目,消费者只需在点播机上自行操作,就可通过包房内的电视屏幕播放选定曲目。

  法院审理认为,喀什某餐厅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且未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苏州某公司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很多经营者认为,自己购买了视听播放设备就可在其经营的场所提供点播服务,殊不知点播的音影作品也需要得到授权。因此,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前,先与版权方签订授权许可协议,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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