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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吕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07060748)
抵押人:郭爱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6407010316)
借款人吕莉、抵押人郭爱民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2020年借字第070037号《个人借款合同》、2020年抵字第070037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吕莉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由郭爱民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经字第1701号。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1至2023年3月15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458576.4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651518.46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141156.2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3月1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7*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李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05043939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马小芸,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609262526
借款人(抵押人)李勇、共同借款人(抵押人)马小芸与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务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959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2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85万元,利息共计317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81773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2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
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俞东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6310060056)
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赵俊华(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402182343)
借款人(抵押人)俞东平、共同借款人(抵押人)赵俊华,与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务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630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2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460819元,利息共计159136.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9955.16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
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
西尔扎提·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12234019)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占军与(出典人、抵押人)西尔扎提·库尔班于2021年5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1040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西尔扎提·库尔班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805号蟠龙山庄三期31栋2层1单元203。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108354)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764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西尔扎提·库尔班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西尔扎提·库尔班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3年2月16日,出典人、抵押人西尔扎提·库尔班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1755元(利息计算方式:(150000元×0.3%)/30×117天=175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2月16日)、综合费用 : 5733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50000元×0.98%)/30×117天=5733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2月16日),合计人民币 :157488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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