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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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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热甫卡提·阿布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8144031、阿依古丽·努尔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3283022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10207290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9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截止至2023年2月21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0256.65元,欠付利息人民币 3231.95 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33488.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2月2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程晓宇,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7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马涛,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609240012、林婷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506162165、曹继英,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5703200012、窦晓平,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5810170066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808028037号《个人贷款合同》、gd201808028037020001 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截止至2023年2月21日,债务人尚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4303160.67 元,欠付利息人民币 1421376.39 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5724537.06 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2月2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程晓宇,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7日

  (2021)新2301破2号之一

  因昌吉市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能力支付破产清算费用,也无有效财产可供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裁定终结昌吉市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庞留福:

  本院执行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庞留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庞留福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20区2丘11栋2单元16层16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701414.5元基础上,下浮10%以631273.0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张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陈伏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12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鉴定费、送达费等诉讼费用。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4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彩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新疆丰圆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冯永红诉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33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上门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33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新疆新春通信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郭福香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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