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O二二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A+ | a3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消费者依法正确维权、经营者守法经营。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案例一:滑雪场未尽义务担20%责任
2020年12月21日,冯某到某滑雪场滑雪,在雪道上从高处往下滑时撞到防护网摔倒受伤。经鉴定,冯某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冯某认为某滑雪场的场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某滑雪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4336.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滑雪场之间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冯某在滑雪活动过程中,滑雪场有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具有危险性,需经过专业训练或由专业人员陪护,因此其本人对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是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娱乐场所,理应甄别不同滑雪者的技能水平,配备安保及技术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及技术指导,该雪场在场地维护保障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尽到对消费者的警示宣传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滑雪场对冯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对敦促负有安全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提供消费产品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未履行告知义务 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
2020年7月13日,贾某在某房产公司购买某小区二期内大门附近的商铺两间,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小区二期正在建设中,贾某支付了一半房款约90万元。2020年10月,贾某得知商铺门口即为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而入口处需修建玻璃棚,会对商铺产生一定遮挡。贾某认为玻璃棚会影响商铺生意,与房产公司协商退房未果后诉至法院,称房产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尚在施工,房屋具体情况难以直观反映,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应对可能影响到商铺使用价值的情况进行说明,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载明相关情况,应当附图之处也均为空白,且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售房部亦无沙盘展示。因此,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涉案商铺门口就是地下车库入口这一影响商铺价值的重大事项负有严格的说明义务。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销售人员在售房时,带领贾某去实地看过案涉商铺,贾某也未能证明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认为本案系因房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贾某对商铺周边环境因素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合同,法院判决撤销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典型意义
房产公司应尽到提醒说明义务,避免消费者对房产价值产生误解。
案例三:医疗美容需资质 谨慎消费防风险
2020年5月20日,艾某在哈密某美容店向张某脸部注射玻尿酸针剂后,张某脸部出现不适,眼角等皮肤处有隆起包块。同年12月,艾某又陆续向张某注射几次针剂。次年4月,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外眼角皮肤感染,右侧外眼角皮下结节待查。张某认为艾某的行为造成损害,请求法院赔偿误工费、美容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给张某脸部注射针剂,造成张某眼角皮肤、皮下结节感染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艾某不具备执业医师等提供美容服务的资格,却为张某脸部注射针剂,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张某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某未以哈密某美容店的名义给张某注射针剂,最终法院判决艾某赔偿张某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23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接受无资质人员的美容服务而受到人身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四:未履行合同义务 宠物店退购猫款
2021年2月22日,张某在某宠物店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幼猫从外省空运至本地,宠物店员工向张某承诺“保证幼猫健康,有问题包治好,治不好包退款或者换猫”。2月27日,张某将幼猫接回家,幼猫当日即出现不适症状,次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宠物店店员告知情况。后续因幼猫病情反复并持续恶化,张某带幼猫到宠物医院治疗,4天后该猫被确诊患有猫瘟,3月9日,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张某为此花费高昂治疗费。张某要求宠物店退回购猫款并赔偿医疗费用,宠物店以幼猫在张某取货时健康为由,拒绝退款及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宠物店店员通过微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就具体品种及价格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宠物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张某及时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救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张某返还购猫款,并承担诊疗幼猫所产生的治疗费。
典型意义
宠物于购买后短时间内因病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例五:“三无”电池引发火灾 消费者、销售者均担责
2020年1月,阿克苏市居民黄某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其入户门、电动车、木柜、墙纸、家具等物烧损。火灾发生前,黄某将电瓶车停放于屋门与客厅之间走道处。经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电动车锂电池组与充电适配器、墙面插座处于连接状态,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动车锂电池组(两轮电动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黄某曾于2019年8月在胡某处购买电动车锂电池一组,胡某销售锂电池组进货来源为奎屯某电子元件店,系无商标、无品牌、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6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将非正规厂家生产组装的电池组销售给胡某,胡某亦明知是三无产品而销售,两者的销售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参照价格鉴定报告,法院认定黄某房屋损失为20000元,判决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对本起火灾事故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胡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黄某明知国家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严格要求而心存侥幸,在室内为电动车锂电池组充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胡某明知销售电池存在缺陷,仍然对外销售获利,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对产品使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也应树立安全消费意识,防止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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