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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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帕提古丽·艾尔肯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49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斯拉木江·苏来依曼(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301102250)、帕提古丽·艾尔肯(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908100268),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利息:2520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元整);利息计算方式:(100000元×0.3%/30×252天=252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8232元(大写:捌仟贰佰叁拾贰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00000元×0.98%/30×252天=823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1月9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111752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柒佰伍拾贰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阿里木·色来、塔依尔江·瓦依提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48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阿里木·色来(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12104433)、塔依尔江·瓦依提(保证人、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07174413),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利息计算方式:(200000元×0.3%/30×240天=48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15679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柒拾玖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0元×0.98%/30×240天=15679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5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21479元(大写:贰拾贰万壹仟肆佰柒拾玖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马龙音昊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47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马龙音昊(公民身份号码:650103200010114012),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利息:6270元(大写陆仟贰佰柒拾元整);利息计算方式:(300000元×0.3%/30×209天=627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20482元(大写:贰万零肆佰捌拾贰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300000元×0.98%/30×209天=2048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1月9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327752元(大写:叁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贰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米克拉依·艾则孜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44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阿不力克木·麦买提伊敏(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8251231)、米克拉依·艾则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2134288),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利息:3940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元整);利息计算方式:(200000元×0.3%/30×197天=394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12870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0元×0.98%/30×197天=1287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1月9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1781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捌佰壹拾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米丽古丽·艾买提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43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米丽古丽·艾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108182822),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利息:4825元(大写:肆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193天=48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15761元(大写: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壹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0.98%/30×193天=15761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71586元(大写:贰拾柒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石正英、张佳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25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石正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5902041929)、张佳(保证人,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211211910),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利息:4225元(大写: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169天=42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2日;综合费用 :13801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零壹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0.98%/30×169天=13801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2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69026元(大写:贰拾陆万玖仟零贰拾陆元)。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巴依曼·艾力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3月6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46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巴依曼·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12151702),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3500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利息:6545元(大写: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利息计算方式:(350000元×0.3%/30×187天=654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2月7日;综合费用 :21380元(大写:贰万壹仟叁佰捌拾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350000元×0.98%/30×187天=2138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2月7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378925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玖佰贰拾伍元)。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98%÷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0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友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丹侠

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友、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孟丹侠、保证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1201910115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利率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95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1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9625.37元;利息人民币20444.57元、罚息人民币1035.4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9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7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1年7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683.26元;利息人民币55278.3元、罚息人民币3561.8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小写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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