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老人无儿女 8名亲戚争房产 法院调解:侄甥代位继承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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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上海市的刘老伯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此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离世。

  为这套房的分配问题,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妇等7人,将刘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7人诉称,刘老伯生前没有留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 去世时亦无第一、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共同对其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分享刘老伯的全部遗产。

  被告朱女士对原告提出的说法无异议。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当时该案尚在审理中。鉴于民法典新增设了一条“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原告变更诉请,请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对刘老伯的房产予以分割。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产由7名原告中的两人,即刘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时,两人支付朱女士继承所得份额的折价款共计40万元;7名原告之间的遗产分配,由其按内部协商方案自行妥善解决。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制度,主要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也不存在适用第一款代位继承的情形,通常适用对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独又无孙辈(外孙辈)的家庭。

  刘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遗产可由侄甥代位继承。

  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较为亲近的人,在前面几种情形下,基于养老送终的常情考虑,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与自己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较倾向于将遗产留给侄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据3月8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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