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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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22号

  借款人(抵押人)颜小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颜小强、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10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1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7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27699.29元;利息人民币43643.81元、罚息人民币2276.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4号

  借款人(抵押人)叶书宏

  共同还款人 陈吉

  保证人 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书宏、共同还款人陈吉、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05201610034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188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7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5891.16元;利息人民币108218.98元、罚息人民币2810.5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5号

  借款人(抵押人) 游小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游小梅、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610033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74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7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3090.94元;利息人民币6687.07元、罚息人民币193.7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7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1号

  借款人(抵押人) 张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鹏签署了编号60052016100472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5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3897.33元;利息人民币3492.67元、罚息人民币20.10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旭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杨伟

  保证人 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旭、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杨伟、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5201610021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54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7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3407.05元;利息人民币9712.6元、罚息人民币358.6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9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占红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关沛

  保证人 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占红、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关沛、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32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98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5月2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8354.2元;利息人民币32759.45元、罚息人民币222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2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中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中波、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610096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04.39元;利息人民币10654.89元、罚息人民币436.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

  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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