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2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310140831)
(抵押人):张雪琰(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909280045)
债务人(抵押人)陈伟及抵押人张雪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5678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488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陈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零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贷款已逾期142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69417.34元,利息人民币22245.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1663.0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元栋(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08095678)
(抵押人):董秀玉(女,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08115621)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李元栋、抵押人董秀玉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043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2557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元栋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六月三十日,贷款已逾期354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6763.79元,利息人民币9962.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6726.7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关于通知接受债务清偿的公告
债权人:昌吉市恒源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名称:《外部供电工程》(合同编号:WA3-05-LW-022)
债务金额:154999.00元(壹拾伍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债权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WA3-05-LW-005)、《补充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WA3-05-LW-005-01)
债务金额:495985.53元(大写:肆拾玖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伍角叁分)债务人(公告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G3014 乌尔禾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项目第 WA-3 标段项目经理部五分部公告内容:关于债权人与我单位签订的《外部供电工程》,合同约定的金额154999.00元债务已到期;债权人与我单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的金额495985.53元债务已到期,我单位资金充足,准备履行债务。但因我单位发函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无法完成债务清偿的程序,特此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请债权人在公告发出后30天内与我单位联系,办理债务清偿相关事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763109621@qq.con
联系方式:0996-2014908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G3014 乌尔禾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项目第 WA-3 标段项目经理部五分部
2023年3月11日
遗失公告
新疆刀郎阳光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章丢失,编号:
6531010036054,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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