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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2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侯金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205250938)
债务人(抵押人)侯金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16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86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侯金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贷款已逾期278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0599.17元,利息人民币14438.0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5037.2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高伟 (男,公民身份号码:620821199108242012)
债务人(抵押人)高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2497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9205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高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零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四月十四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贷款已逾期145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1932.26元,利息人民币5763.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7695.2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312014046)
债务人(抵押人)王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406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2888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贷款已逾期196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5477.99元,利息人民币7623.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3101.8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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