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村庄被污染何以牵动全国四级检察院 从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案看公益保护“中国方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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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口村,一个山清水秀的小村庄,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村庄因天然形成的溶洞而得名,流经溶洞口的一条小河贯村而过,被誉为洞口村民的“生命之河”。

  “我们洗衣服、洗菜都是在河里呦。”2月13日,一位正在河边用木杵敲打浣洗衣服的婆婆开心地告诉记者。再问这条小河以前被污染过的事,婆婆回答:“村子里的人哪个不晓得哦!”


  环境污染打破村庄宁静

  检察启动生态公益诉讼


  2018年发生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打破了村民们简单的幸福。那年夏天,原本清澈的河水突然泛起了白色的泡沫,河面漂浮着数不清的死鱼,婆婆不得不中断了几十年来到河边浣洗衣服的习惯。

  今年60多岁的村民老胡对记者回忆说,那一天,他6岁的孙子去河里洗澡后,身上出现小红点,很快多处溃烂,到医院治疗被告知是皮肤中毒导致。村子里多位村民陆续出现皮肤红疹,引起大家警觉。

  村民们对河流沿岸进行排查,最终在溶洞口上方的山坡上发现了排放废液的罐车,罐车周围十分泥泞,还散发着一股浓烈的刺鼻气味。

  后来经过探查,发现地下有条暗河通往村里的河流,下游3个村的用水都受到影响。记者采访了解到,这是一起跨省倾倒化工废液的恶性环境污染案件。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匡宁当年是这一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她向记者介绍了案件情况——

  2018年3月至7月,某省一化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甲将公司产生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乙处理,吴某乙等人为省力省钱,将30车1124余吨硫酸钠废液跨省运输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导致8.08亩土壤和6.6平方公里流域的地下水、地表水被污染,严重危害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安全。

  2019年底,吴某甲、吴某乙等6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环境的犯罪虽然受到了惩处,但被破坏的环境并没有及时恢复。

  2020年6月2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浮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2020年11月17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公司承担因倾倒硫酸钠废液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包括污染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应急处置费、检测费、鉴定费等,共计285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适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

  污染土地修复树苗复绿


  2021年,案件即将开庭审理。民法典已于当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新法的实施让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一个新问题摆到了法官、检察官们面前,检察机关能否适用民法典提起惩罚性赔偿,该案中能否追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怎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2021年元旦假期的一天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的电话突然响起,让他意外的是,电话那端竟是张军检察长。最高检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和关键问题,不仅事关党的使命宗旨,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为落实最高检党组和张军部署要求,解决好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问题,第八检察厅专门就本案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是否具有溯及力、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等相关具体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最终形成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侵权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持续性受损至民法典实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追加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浮梁县检察院依法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涉案公司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的3倍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17万余元。该案成为民法典实施后适用生态损害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案。

  2月13日,天气有些湿冷,记者在洞口村与多位村民围坐在火盆旁,听他们讲述周边发生的变化:老胡的小孙子去年夏天已经跟着爸爸去深圳读书了;为了婆婆下河浣洗衣物更方便,村委会还专门垒建了洗衣坝;在政府、公安、法院、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污染土地也正在修复,土壤里的树苗已经复绿。

  这起案件是70多万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生动缩影,不仅让民法典新设定的条文成为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活实践,也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经验和实践范例。


  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中国方案”赢各方赞誉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并不断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创新。最高检以“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公益诉讼健康发展提出方向性引领。2018年就实现了全国基层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全覆盖。

  随着公益诉讼办案数量规模的快速增长,最高检提出“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两大公益诉讼检察重要理念,强化质效优先导向,注重通过扎实的办案成效,增强群众获得感。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检关于公益诉讼专项汇报,明确提出最高检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直接立案办理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当年年底,最高检首次直接立案办理万峰湖案件。2021年又直接办理包括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案和陈望道姓名、肖像权保护案在内的6件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南四湖水域泽及鲁苏豫皖四省,因上下游、左右岸治理标准不一,多重污染交织,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最高检直接立案后,调用四省检察官办案,助力地方政府携手治理,采取统一污水排放标准等一系列举措,历时10个月,初现一湖碧水。

  “公益诉讼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创新做工作。检察机关的工作是为了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党中央赢得民心,赢得了民心当然也会赢得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公益诉讼面对的往往是行政机关或者强势企业,这也是最高检党组提出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核心。

  佟丽华律师20多年来一直参与和研究公益诉讼问题,他认为最高检成立公益诉讼厅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定位的战略思考。短短几年时间,公益诉讼已经扩展到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众多领域,发展成为保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曾被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由衷赞叹。在他看来,中国检察官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甚至把政府部门作为被告,是非常了不起的司法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胡卫列表示,这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新的要求和更高期待。 据3月9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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