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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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借款人:李继(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801063413)

  借款人:廖桂梅(公民身份号码:65272119760415252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29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继、廖桂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日欠款本金147086.75元、利息10221.02元,合计人民币157307.77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叁佰零柒元柒角柒分),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 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卫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9151616)

  抵押人:马耀霞,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6010043

  借款人、抵押人杨卫东,抵押人马耀霞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3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30124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编号:2019年抵字第030124号《抵押合同》,借款金额壹佰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706号]。

  借款人杨卫东于2019年3月11日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壹佰玖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月利率5.541666‰,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杨卫东与马耀霞自愿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百草苑小区4栋6层1单元601(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字第2016485967号;土地证号:乌市国用2016第00006364号)。

  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杨卫东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现依据合同约定,向我处申请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2月1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899781.76元,利息457623.28元,合计人民币2357405.04元(大写:贰佰叁拾伍万柒仟肆佰零伍元零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70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 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丁军 (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3190750)

  抵押人:许会琴(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4081221)

  借款人、抵押人丁军,抵押人许会琴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4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3023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编号:2019年抵字第030231号《抵押合同》,借款金额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准确起止日期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224号]。

  借款人丁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贰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月利5.34375‰,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260号北京城三期小高层综合楼1栋7层4单元701(房产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03020号)。

  上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丁军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现依据合同约定,向我处申请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2月23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70661.10元,利息50840.55元,合计人民币321501.65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伍佰零壹元陆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22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 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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