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8
A+ | a丁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0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索款损失7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勇。曹金光诉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陈玉梅、袁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2021年6月1日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告张爱勇、曹金光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爱勇、曹金光返还出资款400000元,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22200元(400000元×3.7%÷12个月×18个月,起止日期:2021.7.1-2022.12.31日),以上合计为:422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陈玉梅、袁哲对被告阜康市文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给付款项义务在继承袁新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俞翠: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俞翠偿还500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三年利息(2019.4.6-2022.4.6)36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郭振:
原告张林海诉被告郭振、李慧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505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16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陈文俊:
原告陈宇诉你与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9032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计算以后的利息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8%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高斌:
本院受理原告武继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借款之日的利息1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丁龙江、马米乃:
原告潘存文诉被告丁龙江、马米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本金821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18150元;3.2023年3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2‰计算到货款本金付清为止;4.本案的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李守锋、李素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守锋、李素勤、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判决。被告李静于2023年3月6日提起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新232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被告李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展期申请书》《逾期贷款催收函》]中李静的指纹做指纹司法鉴定;3.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杨平瑞、周千朝:
本院受理的(2021)新2325民初4771号原告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瑞、周千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506办公室领取上诉状,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马雄奇、邱立山:
本院受理的(2021)新2325民初4913号原告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雄奇、邱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奇台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的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506办公室领取上诉状,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赵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宗雷与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韦宗雷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5396元,两项合计115396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承担2021年12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50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倩瑛诉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2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赵多湖:
本院受理原告董娜诉被告赵多湖、被告郭建峰、被告谭小丽、被告宋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30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田留记、李治辉: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花诉被告田留记、被告李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张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天山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张剑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61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张振昌:
原告刘志林与被告新疆昊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振昌、金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振昌、金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内内共同向原告刘志林支付欠款1108000元,承担利息1402元,两项共计为1109402元,并以本金1108000元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刘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4元,原告刘志林负担1248元,被告张振昌、金晓军共同负担143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许林科、吴茂荣:
原告葛连军与被告奇台县天汇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许林科、吴茂荣劳务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130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葛连军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效力。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1306号案件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25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不服标的4707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刘付领:
原告刘志芳与被告刘付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付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志芳返还借款本金41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刘付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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