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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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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李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11140321。

  被执行人(保证人):贺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06020819。

  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611093217。

  被执行人(保证人):岳慧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902213223)。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李静、贺锐、岳慧敏于2018年7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借字第01021号《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01021号《抵押合同》,四方保证人均自愿签署了编号为2018年保字第0102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借款人)发放借款本金28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定发放了全部借款。上述合同、担保书、借据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93号。

  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李静、贺锐、岳慧敏2019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展字第01042号《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被执行人(借款人)申请展期金额为2780万元整,展期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上述协议、借据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16号。展期到期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李静、贺锐、岳慧敏2020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展字第01063号《贷款展期合同》。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被执行人(借款人)申请展期金额为2780万元整,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57号。展期到期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李静、贺锐、岳慧敏2020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展字第01083号《贷款展期合同》。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被执行人(借款人)申请展期金额为2780万元整,期限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353号。展期到期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双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双久、被执行人(保证人)李双久、李静、贺锐、岳慧敏2021年3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展字第01016号《贷款展期合同》。被执行人各方共同出具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被执行人(借款人)申请展期金额为2780万元整,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51号。由于被执行人(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截止至2023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7796654.20元,拖欠利息5283144.71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各方所签署的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借款本息合计33079798.91元。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沙娜娃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之日起五日内或者直接送达之日起二日内、电话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短信通知之日起二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2月21日。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协议、合同、担保书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新疆公证处业务三部 ,联系人: 李娇艳 、 沙娜娃 ,电 话: 0991-2316190

  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7日

  阿卜杜力·穆海麦提:

  本院受理原告阿布都外力·阿布都热西提诉你(2023)新0102民初22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7日

  通知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在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州准东开发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电解铝烟气脱硫系统EPC工程项目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下属单位人员)对本人工资及支付有异议的请于7日内与我公司人员联系,如有逾期,后果自负。

  联系人:郑佳金

  联系电话:13371587571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高效环保电解槽应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高效环保电解槽应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0913,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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