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妈妈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官调解:不能亏待娃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再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纠纷。
2014年11月,小李和艳艳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轩轩由小李抚养,艳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不久,双方各自组建家庭,艳艳也按时支付抚养费。2020年,艳艳再次怀孕生子,其间在家休养,由于没有收入,她未继续支付抚养费。小李以此为由,阻止艳艳探望轩轩。
2022年8月,小李将艳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
法院征得二人同意后,开展调解。
承办法官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应主动履行责任,给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空间,弥补因家庭不完整而给子女造成的伤害。艳艳不应以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拒付抚养费,小李也不应该以探望权相要挟。
艳艳解释说,再婚再育后,她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也不好意思让现任丈夫支付抚养费,但她很快就会重新工作,到时再一并支付。
艳艳表明态度后,承办法官劝说小李:“父母的陪伴对子女健康成长十分重要,你们虽然感情破裂并重组家庭,但孩子是无辜的,应当多考虑孩子,不应该各自赌气而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对于小李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承办法官给出建议:如果认为给付的抚养金额过低,应与对方友好协商,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艳艳在今年6月底前分3期支付拖欠的11500元抚养费;小李放弃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待艳艳工作稳定后双方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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