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A+ | a朱勤勇:
原告马超群与被告朱勤勇、第三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794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涉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
王海波:
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21747.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619.9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俊灵与被告谢方正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时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
妥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青青诉被告妥玉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16:00 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6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吴胜卓,男,身份证号码:320819196305105459。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9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4) 新证经字第15835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1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2年8月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29期,连续逾期12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8月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695.98元,逾期利息1553.78元,逾期罚息199.8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5449.6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8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6日
债权债务申报公告
因哈密市新密总公司(工商注册号L22913250-3,法定代表人杨进云)拟办理企业撤销手续,现需对公司自成立以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抵押、担保)进行清理,原与哈密市新密总公司有业务往来及债权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请在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证明与本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本公司联系,逾期将视为弃权处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联系人:邹建,联系电话:19990258899,特此公告!
哈密市新密总公司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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