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版中缝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号
借款人(抵押人) 康永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康永刚、保证人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037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5226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期限25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6081.13元;利息人民币16620.99元、罚息人民币879.3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4号
借款人(抵押人) 卢静
保证人 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卢静、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610009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380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90000元,期限2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7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3499.21元;利息人民币14905.16元、罚息人民币672.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人:周博、担保人: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行【2022年6月24日】与受让方【新疆华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已将与你签订的编号为【MCON借字第2014061229519300】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新疆华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请你们立即向受让方【新疆华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偿还/担保义务。特此告知。
通知方: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时间:2023年3月4日
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编制。现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评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环路西延501号建设内容:对1#车间进行改造,将南侧3000平方隔断并改造为喷漆车间,喷漆车间内新建4套喷漆设备,配套建设2套移动伸缩式喷漆房,1套集气管道,并在车间外部安装一套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用于处理喷漆废气。二、公众若要查阅此报告书或索取有关信息,请于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联系,联系方式:建设单位: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厂长 15999449948
环评机构:新疆水木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席工 18167870868,邮箱:751997646@qq.com,公众意见表及征求意见稿下载网络链接:
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30301SOIgr
本公示有效期为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
新疆飞翔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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