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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0号
借款人(抵押人) 单如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马耀梅
保证人 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单如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耀梅、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5201610005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9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因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6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1749.3元,利息人民币2536.81元、罚息人民币29.89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23号
借款人(抵押人) 费琦
共同还款人 赵卫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与借款人费琦、共同还款人赵卫东签订了编号60062017100057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费琦签订了编号60002017900000153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72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4月9日以刷卡消费的形式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长期信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4539.42元,利息人民币10486.16元、罚息人民币722.38元(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3号
借款人(抵押人) 冯浩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冯浩、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5201310002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23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7638.64元,利息人民币5829.45元、罚息人民币55.9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7月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9号
借款人(抵押人) 黄枫梅
保证人 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2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枫梅、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6201310006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56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2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1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20208.52元,利息人民币22823.17元、罚息人民币555.3元(此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2年7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号
借款人(抵押人) 加娜尔·木克西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加娜尔·木克西、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252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1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7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借款的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36214.66元,利息人民币10537.61元、罚息人民币281.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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