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2
A+ | a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雪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41013142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926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月27日至2036年1月27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雪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46013.42元、利息5666.09元,合计人民币251679.51元(大写:贰拾伍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伍角壹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国东,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09037875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73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3月8日至2031年3月8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国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1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65944.53元、利息3998.1元,合计人民币169942.63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玖佰肆拾贰元陆角叁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包天斌,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706201430
借款人、抵押人:谢想花,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50424142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31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9月7日至2031年9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包天斌、谢想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54902.03元 、利息3507.78元,合计人民币158409.81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肆佰零玖元捌角壹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谜,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00814064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9月10日至2036年9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37465.46元、利息5408.35元,合计人民币242873.81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捌佰柒拾叁元捌角壹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761124303X
借款人、抵押人:马翠英,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50120614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288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11月2日至2031年11月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武生、马翠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2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59421.7元、利息3677.54元,合计人民币163099.24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零玖拾玖元贰角肆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勇,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40908305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616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31年11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秦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78999.62元、利息4209.49元,合计人民币183209.11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贰佰零玖元壹角壹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安建库,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808034236
借款人、抵押人:杨晓花,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506222024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896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46年12月19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安建库、杨晓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47568.97元、利息6957.29元,合计人民币254526.26元(大写:贰拾伍万肆仟伍佰贰拾陆元贰角陆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杨旭,男,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10042759。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9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 新证经字第1083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4.5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0年1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2年12月2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9期,连续逾期4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2年12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2720.24元,逾期利息6807.82元,逾期罚息25.1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29553.2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博、孙媛
借款人、抵押人:张博,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206245217
借款人、抵押人:孙媛,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110290028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博、孙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符明、邹玉萍
借款人、抵押人:符明,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012065114
借款人、抵押人:邹玉萍,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610125363
因债务人、抵押人符明、邹玉萍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根花
借款人、抵押人:陈根花,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512235641
因债务人、抵押人陈根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88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梁猛、陈小众
借款人、抵押人:梁猛,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208290019
抵押人:陈小众,公民身份号码:321022197105054626
因债务人、抵押人梁猛、陈小众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高飞、许晶
借款人、抵押人:高飞,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81116653X
抵押人:许晶,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906041860
因债务人、抵押人高飞、许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8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邱玉仙
借款人、抵押人:邱玉仙,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5802130722
因债务人、抵押人邱玉仙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88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晏东、肖万英
借款人、抵押人:晏东,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50506265X
借款人、抵押人:肖万英,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06040520
因债务人、抵押人晏东、肖万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9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新刚、张洁
借款人、抵押人:李新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001150012
抵押人:张洁,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203174021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新刚、张洁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9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舒蕊
借款人、抵押人:舒蕊,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05074724
因债务人、抵押人舒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9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邓昊、刘青青
借款人、抵押人:邓昊,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308176417
借款人、抵押人:刘青青,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705186723
因债务人、抵押人邓昊、刘青青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89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韩亚东
借款人、抵押人:韩亚东,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911246628
因债务人、抵押人韩亚东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89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姜鹤鹤
借款人、抵押人:姜鹤鹤,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610164475
因债务人、抵押人姜鹤鹤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89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雷庆元、丁冬梅
借款人、抵押人:雷庆元,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05206616
借款人、抵押人:丁冬梅,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11096628
因债务人、抵押人雷庆元、丁冬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0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春梅
借款人、抵押人:李春梅,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907213026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春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0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蔡刚强
借款人、抵押人:蔡刚强,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903104733
因债务人、抵押人蔡刚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0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孙选兵、黄秋香、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孙选兵,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6912298233
借款人、抵押人:黄秋香,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6809148261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孙选兵、黄秋香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0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振军、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振军,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505303913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振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0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程应金
借款人、抵押人:程应金,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0508541X
因债务人、抵押人程应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0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何振、赵引平
借款人、抵押人:何振,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007031714
借款人、抵押人:赵引平,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711125528
因债务人、抵押人何振、赵引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0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顾倩倩、霍思明、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顾倩倩,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610100442
借款人、抵押人:霍思明,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109165070
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顾倩倩、霍思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0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玛伊丁·麦麦提敏
借款人、抵押人:玛伊丁·麦麦提敏,公民身份号码:6532241975102 71730
因债务人、抵押人玛伊丁·麦麦提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0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卢艳艳、卢琪
借款人、抵押人:卢艳艳,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09078029
保证人:卢琪,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111218065
因债务人、抵押人卢艳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卢琪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龙、闫春婷
借款人、抵押人:张龙,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808092017
借款人、抵押人:闫春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401310021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龙、闫春婷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帖德建
借款人、抵押人:帖德建,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504151756
因债务人、抵押人帖德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1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遵豪
借款人、抵押人:李遵豪,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508067136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遵豪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腾
借款人、抵押人:李腾,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710151612
保证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腾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呈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海燕
借款人、抵押人:马海燕,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60210018X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海燕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 291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腾飞
借款人、抵押人:马腾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907051712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腾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牛超
借款人、抵押人:牛超,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603034230
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牛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润泰青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0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