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1
A+ | a乌鲁木齐市民李某咨询:我曾向张某转让我在某培训学校的部分股权,我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个时间办理手续,张某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不料张某因培训学校效益下降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我没有理会。又过了5个月,张某以“双减”政策出台后,双方经营理念有分歧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项。法院会支持张某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双减”政策出台或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发生冲突都不能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应该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李济良 绘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