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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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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4号

  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肖齐、贺蔚、张冠林、杨雷

  抵押人:库尔勒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贷款银行(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0)(和平北路支行)借字第2020071300002068号《借款合同》;与保证人肖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06300613)、贺蔚(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70830001X)、张冠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8100618)、杨雷(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010120914)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0)(和平北路支行)保证字第2020071400000057号《保证合同》。 2018年1月25日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与抵押人库尔勒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18)(前进—)最高额抵押字第2018011000000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肖齐、贺蔚、张冠林、杨雷、抵押人库尔勒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均出具了《承诺》,并经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5233号】。依据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万元整(小写:5,80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执行利率为8.5%。债权人已于2020年9月22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发放了上述借款,该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22日。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按数如数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2年7月27日,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为(大写):肆佰叁拾玖万元整(小写:4,390,000.00元);应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7月27日的罚息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叁仟陆佰叁拾元柒角壹分(小写:463,630.71元)、复利利息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伍佰玖拾肆元肆角陆分(小写:12,594.4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陆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壹角柒分(小写:4,866,225.17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所欠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利息总计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陆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壹角柒分(小写:4,866,225.17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7月27日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前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要求保证人肖齐、贺蔚、张冠林、杨雷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抵押人库尔勒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 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丁洁、工作人员邱妍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复印件无效)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人:丁洁 ,电话:0991-3202111,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五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8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周建中,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6705143216。

  张新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803293244。

  保证人:

  新疆路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旭。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江路支行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0P10220130012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81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97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于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已经连续3期累计6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1月31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424255.54元、利息7433.39元、罚息5866.26元、欠息复利156.95元、合计437712.1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承担执行过程中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请求被执行人以其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优先清偿其上述债务。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8日

  新疆蕴丰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艾尔肯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1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上门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17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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