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解决大问题 行政检察监督促个人不动产 抵押登记业务全面开展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8

A+  |  a

  □梁发银

  “请问这里可以办理个人之间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丽燕通过电话跟踪回访一起行政检察案件办理效果,听到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肯定答复后,她心里终于踏实了。

  去年,朱丽燕办理了一起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案子办结,可由此引发的思考并没有停止。

  案件中,有人通过伪造材料骗取过户手续和抵押登记,使房屋实际所有人、款项出借人遭受损失,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

  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堵塞漏洞?带着这些问题,朱丽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数据检索,对其中18起类似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分析发现,究其根源,房产登记部门没有深入核查相关材料,让个别人利用伪造的公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裁判文书、离婚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骗取了不动产登记,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避免类似行政争议再次发生,去年6月,朱丽燕将调查情况上报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的援疆干部、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文正发现,涉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诉讼的行政主体全部是房产局,目前承继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某市自然资源局没有一起类似案件。

  在胡文正的引导下,检察官继续核实,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局自从承担房产登记职责后,一直尽可能不受理自然人之间抵押登记申请,也未按规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的示范文本。近4年来,该局仅办理了1笔自然人之间抵押登记业务。

  还要继续调查核实监督吗?原来的案件审查已完成,还要在“案外案”上花费更多时间吗?乌市检察院召集行政检察部门与水区检察院共同研究,最后达成统一认识,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公民权利,在公民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某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自然人间不动产抵押登记法定职责,妨碍了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胡文正要求检察官加强与某市自然资源局沟通,全面了解该项业务未开展的原因。

  经过反复沟通,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终于向检察官说出了背后原因。原来,民间借贷越来越多,而且利率约定无序,有的远远超出了法定范围和标准,登记审核不当可能助长违法借贷行为。同时,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审核的具体要求也不明确,与人民法院对抵押登记业务的审核标准认识不尽相同,为避免登记错误,陷于行政诉讼纠纷,该项业务一直没有全面展开。

  “困难确实客观存在,但不能因此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胡文正引导检察官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既依法监督,还要帮助行政机关解决难题、扫除障碍。

  检察官主动向相关法院了解不动产登记诉讼案件相关司法审判实践及审判标准,并与某市自然资源局沟通交流,就抵押登记审核尺度、处置方法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终达成统一共识。

  困难解决了,乌市检察院遂指令水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开展自然人之间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并按照规定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依法公开申请登记示范文本。某市自然资源局采纳全部检察建议,并表示要健全相关机制和平台,进一步加强材料审核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