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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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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勇峰,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0111408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22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9月27日至2036年9月27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勇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9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18542.99元、利息5899.02元,合计人民币224442.01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零壹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太,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611283037

  借款人、抵押人:马福梅,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00217302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93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至2036年12月1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太、马福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83131.99元、利息4290.57元,合计人民币187422.56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肆佰贰拾贰元伍角陆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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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双庆,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007072412

  借款人、抵押人:王素丽,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820609242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774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4月27日至2037年4月27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双庆、王素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4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313281.09元、利息8781.73元,合计人民币322062.82元(大写:叁拾贰万贰仟零陆拾贰元捌角贰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钟江鹏,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08151211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643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5月10日至2047年5月10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钟江鹏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6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325637.4元、利息9003.15元,合计人民币334640.55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伍角伍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邢醒醒,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0902255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705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9月27日至2047年6月6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邢醒醒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61053.42元、利息9127.86元,合计人民币270181.28元(大写:贰拾柒万零壹佰捌拾壹元贰角捌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结红,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8410133217

  借款人、抵押人:李艳,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510145224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8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9月30日至2037年9月30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结红、李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177925.88元、利息3719.59元,合计人民币181645.47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柒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海洋,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40222279X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31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零肆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月2日至2048年1月2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吴海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82217.34元、利息5829.1元,合计人民币288046.44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零肆拾陆元肆角肆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国,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9030845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652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4月2日至2045年4月2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志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244145.6元、利息4056.55元,合计人民币248202.15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贰佰零贰元壹角伍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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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志华,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740503054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141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贰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35年10月13日。 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志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欠款本金98721.37元、利息2266.95元,合计人民币100988.32元(大写:壹拾万零玖佰捌拾捌元叁角贰分),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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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91-2355127 李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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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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