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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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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强,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912030015

  保证人:马治平,公民身份号码:62042519650316141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565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1月19日至2047年1月19日。保证人马治平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2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日欠款本金345842.44元、利息14888.87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360731.31元(大写:叁拾陆万零柒佰叁拾壹元叁角壹分),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忠,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09025239

  借款人、抵押人:郑菊萍,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20102060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88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36年9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忠、郑菊萍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日欠款本金231074.85元、利息9717.4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240792.25元(大写:贰拾肆万零柒佰玖拾贰元贰角伍分),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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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谈华玲,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31113026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449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36年10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谈华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日欠款本金173752.01元、利息7511.29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181263.3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贰佰陆拾叁元叁角),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刘春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008210517

  保证人:于朋,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812141421

  刘勇,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11280513

  李志萍,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12133528

  借款人刘春江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沙区支行)申请展期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展期期限6个月,由新疆民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刘春江及反担保保证人于朋、刘勇、李志萍与担保人民福公司签订了《融资担保委托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并出具了《承诺书》,上述合同及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5号】;保证人于朋、刘勇、李志萍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合同约定,此笔贷款已于2021年11月16日到期,但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刘春江无力偿还,2022年12月29 日,担保人民福公司向农商行沙区支行代偿了债务人刘春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3134078.36元。现民福公司以代偿借款本息为由,并依据经我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截至2022年12月29日代偿的借款本金2900000元,代偿利息234078.3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你们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13999936939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 23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奴海,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206016557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901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36年11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奴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2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1日欠款本金224670.44元、利息9582.31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234252.75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贰佰伍拾贰元柒角伍分),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

  巴依曼·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12151702);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淑芳与(出典人、抵押人)巴依曼·艾力于2021年5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1036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巴依曼·艾力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整,期限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桥一巷8号1幢1单元11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87509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312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巴依曼·艾力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巴依曼·艾力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2月7日,出典人、抵押人巴依曼·艾力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利息:6545元(利息计算方式:(350000元×0.3%)/30天×187天=654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2月7日)、综合费用 :21380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350000元×0.98%)/30天×187天=2138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2月7日),合计人民币 :377925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

  石正英(公民身份号码:

  650108195902041929);

  保证人:

  张 佳(公民身份号码:

  650108198211211910);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占军与(出典人、抵押人)石正英、保证人张佳于2022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2037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石正英、保证人张佳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整,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河滩北路64号18栋6层2单元6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323210号】的房地产。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26号】。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石正英、保证人张佳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石正英、保证人张佳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3年2月2日,出典人、抵押人石正英,保证人张佳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4225元(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天×169天=42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2日)、综合费用 :13801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0.98%)/30天×169天=13801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2月2日),合计人民币 :268026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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