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3
A+ | a丁慧、王晓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鹏与丁慧、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14号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力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个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个被告共同支付利息9500元(2020年12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100000元×0.5%×19 个月),以上合计109500 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 年4月6日10 时30 分在本院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刘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磊、马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萍偿还借款700000元;二、被告刘磊、马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萍支付借款利息496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5564元,由被告刘磊、马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舒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吉祥诉被告舒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 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45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3日,按照月利率 3.25%计算的利息9437元;上述款项合计29928 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6日11时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王钢、李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钢、李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车辆赔偿款10178.1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王世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蒲欢与被告王会萍、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承担2019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的利息18500元,本息合计5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12日11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李忠、党霞、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36号,原告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忠、党霞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79466.66元,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利息55169元。本金和两次分段计息综合计334635.66 元。同时,李忠、党霞从2022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12.83‰向玛纳斯众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到借款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对所负债务334635.66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李忠、党霞、张学存、王新玉、周方豹、任婕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陈佳辉: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69号,原告马永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3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762 元,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债务为止;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刘建喜: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975号,原告王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30240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3545.6 元,计算以借款本金56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28%(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176元,保全保险费390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闫相虎、张润清:
原告钟文萍与被告闫相虎、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25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钟文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卢耀磊:
原告王志萍与被告卢耀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新2325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耀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萍支付劳务费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69元,两项共计为8669元,并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王志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耀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梁飞: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2005号,原告潘存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2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372元;3.判令被告从2023年1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月0.32%清偿到借款本金还清为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袁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58377元 (利息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并自2022年3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马斌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智新与被告马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20元;2.判令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符振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语箮诉你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175号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157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俞翠、安华:
原告刘小燕与被告陶玉霞及第三人安华、俞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刘小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孙宏兵:
本院在执行宋广伟与孙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玉顺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昌吉市56区2丘7栋2-103 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昌市房00091813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孙玉顺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赵强:
本院受理(2022)新2324民初1810号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赵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清偿50000元;二、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建军支付2022年12月5日前利息损失3080元,之后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止。案件受理费1127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赵强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李智春、陈美玲:
原告奇台县聚信众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强、李娜、马元锋、李智春、陈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新232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新强、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聚信众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0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两项合计109,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承担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月利率12.83‰承担2020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元锋、李智春、陈美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王新强、李娜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奇台县聚信众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温龙坤:
本院受理(2022)新23民终1925号上诉人高运岭与你上诉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民终19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温龙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运岭支付劳务费92938.3元,并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货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二、撤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7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就5220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温龙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运岭支付公告送达费700元;四、驳回原告高运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劳务费中40732.3元及该款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高运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23.46 元,其他费用1250元,合计3373.46元(高运岭预交),由温龙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46 元(高运岭预交818.31元,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105.15元),由高运岭负担1636.62 元,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6.84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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