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2
A+ | a通 知
借款人:王淑鹏,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603120652。
借款人:杨娜,公民身份号码:652823198705052626。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50120160715003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2784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淑鹏、杨娜逾期234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王淑鹏、杨娜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1月6日,欠款本金33695.45元、利息3910.89元,合计人民币37606.34元,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热甫卡提·阿布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814403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501201608310014《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3264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热甫卡提·阿布都热合曼逾期231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热甫卡提·阿布都热合曼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1月6日,欠款本金19976.71元、利息973.64元,合计人民币20950.35元,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杜古尔加甫·依尔格吉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9106250228。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705090061《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2132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抵押人杜古尔加甫·依尔格吉德逾期1025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杜古尔加甫·依尔格吉德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50895.28元、利息9981.99元,合计人民币60777.27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魏泽宇,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503015519。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71031006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4300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魏泽宇逾期106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魏泽宇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11月3日,欠款本金167137.51元、利息4375.54元,合计人民币170613.05元,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若扎·巴塔依,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9211300821。
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塔尔别克·哈生别克,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9011160019。
担保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1201706200070《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2815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6月30日至2047年6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若扎·巴塔依逾期329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若扎·巴塔依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9月14日,欠款本金251872.56元、利息及罚息12751.26元,合计人民币 :264623.82元,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振堂,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60630175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606290054《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2521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29日至2026年6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抵押人赵振堂逾期1116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赵振堂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64787.09元、利息13606.7元,合计人民币78393.79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高淑斌,公民身份号码:659004197611120519。
担保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612270016《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436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高淑斌逾期107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高淑斌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11月4日,欠款本金50102.35元、利息1048.46元,合计人民币51150.81元,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巩亚娥,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830124102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612270016《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24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贰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抵押人巩亚娥逾期194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巩亚娥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2年3月2日,欠款本金76046.72元、利息2652.03元,合计人民币78698.75元,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鞠瑞,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6910085024。
借款人、抵押人:郎培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306150531。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120170710017《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2879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7月10日至2037年7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抵押人鞠瑞、郎培东逾期204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鞠瑞、郎培东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459884.48元、利息14506.24元,合计人民币474390.72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雪飞,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111258195。
借款人、抵押人:翟嘉琦,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207060720。
保证人: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408150012《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4)新乌证内字第2524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雪飞、翟嘉琦逾期136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张雪飞、翟嘉琦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11月3日,欠款本金247429.83元、利息6227.40元,合计人民币253657.23元,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
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杜海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10203731。
担保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102201610280048《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3845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杜海娟逾期222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杜海娟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10月28日,欠款本金70171.41元、利息2428.27元,合计人民币72599.68元,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借款人:崔杰,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714005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KLB002501201603310091《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1204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崔杰逾期231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崔杰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2月9日,欠款本金14496.17元、利息2205.84元,合计人民币16702.01元,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彭晨、陈滨阳:
借款人、抵押人彭晨(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005070521)、抵押人陈滨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5264036)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2018年借字第100088号《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100088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彭晨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生产经营类贷款,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由彭晨、陈滨阳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894号。
2020年6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18年借字第10008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抵押人彭晨、陈滨阳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签订了2020年展字第100088号《贷款展期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彭晨、陈滨阳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展期贷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展期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由彭晨、陈滨阳名下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70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1月6日,借款人已连续结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102722.56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63865.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66588.2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4733*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77099*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异议期5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新疆融海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抵押人、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素菲)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融海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19)(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借字第 201908230003052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18)(高新区)最高额抵押字第201807310000014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赵素菲于2019年8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19)(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保证字第2019082300000066 号《保证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91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至2020年9月26日,借款人未能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尚欠债权人本金人民币玖佰贰拾万元整。经借款人申请,抵押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审核,对上述借款期限进行延展,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0)(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展字第2020092700000004号的《展期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760号。借款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申请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玖佰贰拾万元整,期限延展9个月,延展到期日为2021年6月26 日。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新疆融海惠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1月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900000元,罚息人民币1313299.11元,复利人民币97122.37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0310421.48元,以及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刚)
抵押人、保证人:于娜(女,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501024668)
保证人:新疆雅悦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于娜)
贷款银行(债权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新疆宝鼎雅悦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刚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昆仑支行)借字第2021032400021086号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抵押人于娜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昆仑支行)抵押字第2021032400000107号的《抵押合同》,与保证人于娜、新疆雅悦尔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娜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昆仑支行)保证字第2021032400000105号的《保证合同》及《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85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截至2023年1月11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编号乌行(2021)(昆仑支行)借字第2021032400021086号《借款合同(流动资金)》项下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98593.39元,利息26541.67元,罚息人民币17006.88元,复利人民币4769.3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8046911.27元,以及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爽(男,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407121412)
王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08280023)
保证人:新疆科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华)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602012018003138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8) 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08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38年12月11日。自2022年4月15日开始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12月14日,已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1.4(2)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向保证人送达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关于要求担保人新疆科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催告函》,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2年1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170703.05元、利息41397.16元、合计本息1212100.21元(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偿还日期为准计算);偿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催收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黄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7307315570)、李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9121310)、马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2115544)、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我行与借款人、出质人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抵押人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10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贷款用途详情》、2020年抵字第010101号《抵押合同》、2020年质字第010101号《质押合同》,与担保人(保证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黄伟、李勇、马英、赵素菲、赵杨于2021年9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10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2020年保字第010101-2号《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小写750,000,000.00元),期限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借款人于2020年12月25日支用贷款肆亿玖仟肆佰捌拾玖万叁仟壹佰柒拾伍元肆角壹分(小写494,893,175.41);2021年9月2日支用贷款柒仟肆佰壹拾万零陆仟捌佰贰拾肆元伍角玖分(小写74,106,824.59);2021年9月2日支用贷款壹亿捌仟壹佰万元(小写181,000,000.00元),截至2021年9月2日,合计支用贷款柒亿伍仟万元整(小写750,000,000.00元)。借款人、出质人及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0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09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9.1款、第17.2.4款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2月14日,借款人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计划(即每半年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万元整),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合计金额46454223.7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1年借字第01009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第18.1.3款及19.2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2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